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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文件中统一投标保证金收退条款的说明

时间:2010年09月28日

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济建[2010]24号文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按以下要求约定投标保证金条款:

 一、在前附表中增加以下条款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济宁市范围外投标人一律采用电汇方式,济宁市范围内投标人一律采用电汇或转帐支票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二、投标须知中投标保证金收退按以下条款进行约定

1、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以银行到帐为准)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下专用帐户。资金到帐后,投标人到市招投标中心统一收退窗口领取“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递交“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  

 帐户名称:济宁市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银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  

   号:09011200900000062  

 联  系 人:马宁  任侨俏  

 联系电话:0537-2653270  

3、对于未按照本章第1项、第2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4、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招标投标中心收到招标人退款通知后,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未中标人基本帐户。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市住建局和市招监办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凭“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到统一收退窗口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注:条款编号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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