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1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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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体系,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政府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方式的拓展,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决策能力,保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落实责任,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准确界定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或者直接以政府收益权抵顶工程款的项目;(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含国债资金及中央、省补助资金)。 凡投资额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招标投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一律纳入监管范围。投资来源是市级或主要是市级的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投资来源是县级或主要是县级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三、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的立项和概算审批;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进行核准;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项目建成后评价等。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审定;对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财政评审监管机制,对项目实行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全过程评审,对立项、概(预)算、设计方案、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实行重点评审;对拆迁补偿费进行评审;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项目合同、变更和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评审审核;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批,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制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等。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的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凡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未经财政评审,有关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款清算事宜。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立项、环评、用地、招投标、合同、拆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严把施工签证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定额审核、工程材料审核和取费标准五个关口;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等。 (四)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辖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咨询、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计价、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合同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五)招监办。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审定招投标规则和制度;建立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报件审查、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核验、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提供中标证件、合同备案等全程监管的运行程序和监管规则;对评标专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以“机构库”为主要依托的中介机构选聘制度;建立完善招投标活动争议和纠纷的协调处理机制等。 (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的编制,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保、人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工程预算控制价;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等。 (七)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受理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等。 四、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报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政府各部门提出投资项目名单,经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论证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凡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规划、环保、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提出办理各项专项手续的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待前置条件具备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财政评审结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初步设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审批准,项目概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并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查。 (三)规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前期条件方可进入招标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履行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招标控制价已经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查。凡在济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财政评审后,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工程监理和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小区、主要公用建筑的勘察、设计以及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市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纳入招投标集中监督管理范围,进入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单位可以自主招标。北湖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实行综合改革封闭运行管理体制的决定》(济发〔2010〕13号)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凡属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从“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代理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对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财政评审并在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条件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越级资质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前,须将合同草案报财政、审计、招监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金额、变更或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行业主管、财政、审计、招监办备案。 实行跟踪评审、审计监督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及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认定,实施项目跟踪评审。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建设单位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基础开挖、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必须及时通知审计部门。 实行工程变更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财政、审计部门评审、审计认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和招监办审查提出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实行资金直接支付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评审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直接支付给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凡未进行财政评审和应进市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而未进入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国有投资公司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中,未纳入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日常监管。 (六)严格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审计和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分别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未经财政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期费用清算。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七)做好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监督和指导其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结论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五、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运作效率 规范审批流程,政府有关部门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审批流程再造和并联审批的要求,制定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操作办法,保证每个审批环节时间明确、职权到位、责任到人。缩短审批时限,部门审批时间在现有基础上原则上再压减三分之一;对于国家、省审批或直接管理项目以及扩大内需、应急救灾等项目,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协办”。规范审批受理行为,落实好一次性告知、公开承诺、“AB角”等工作制度。完善重大项目会审制度,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办公、现场调度、联审会签。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全程监控预警系统,借助互联网,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实时检查监督,做到提前预警和纠错报警。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需要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各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招监办等部门、单位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全面实行重点项目责任制,对重点工程项目逐一明确各环节资金监管具体责任人,并实行监管责任终身制。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转移、贪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损失的,审计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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