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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年12月08日

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济建【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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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今年12月份起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行政许可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更事项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制度》等相关规定为依据,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情况、职业道德、质量控制和执业质量开展行业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范围
  凡于2010年11月30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接受专项检查。
  三、检查的内容
  (一)工程计价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规定进行计价活动。
  (二)企业资质情况:技术负责人、专职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注册资本金、咨询业绩等是否达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是否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技术档案管理是否完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规范等。
  (四)企业分支机构情况: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技术力量等是否符合《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五)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是否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及时进行了备案;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等。
  (六)检查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四、受检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根据检查要求,受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二)2009-2010年度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人员名单、缴费发票和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发票、人员名单、个人账户清单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和工商部门出具的2010年近期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四)2009-2010年度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和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发票;
  (五)2009-2010年度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全部咨询合同、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表(或备案证明)及部分业务的咨询成果文件。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
  (七)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八)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九)检查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检查的程序
  (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自查表》(见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执业情况检查自查表》(见附件2),并将企业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价科;
  (二)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抽调专家组成两个检查组;检查组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后,分赴各受检企业进行检查,各有关县市区通知受检企业准备接受检查;检查工作自12月16日开始,12月24日结束;
  (三)检查组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材料;
  (四)检查组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表
(见附件3),汇总检查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受检企业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报检查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检查人员应当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
  (二)检查小组在检查不同的企业时,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保持检查方法和判断标准的一致性,以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
  (三)检查小组要认真负责、明确分工,认真做好详实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注意取证齐全,保证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按时完成该项工作。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自查表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执业情况检查自查表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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