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行业咨询

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年01月25日

 济宁市招标投标中心文件    


济招投标发〔20112

¯¯¯¯¯¯¯¯¯¯¯¯¯¯¯¯¯¯¯¯¯¯¯¯¯¯¯¯¯¯¯¯¯¯¯¯¯¯¯¯¯¯¯¯¯¯¯¯¯¯¯¯¯¯¯¯¯¯¯¯¯¯¯¯¯¯¯¯¯¯¯¯¯¯¯¯¯¯¯¯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单位,均应向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申领《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证》(以下简称《交易员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员,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市招标投标中心审核批准具备交易员资格并颁发《交易员证》,代表本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申请单位推荐本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一至二名担任交易员。交易员应选择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具有预算员资格证书以及有关(认可)证件,并有良好政治素质和招标投标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交易员一律持证上岗,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所有招标投标业务均应由本单位交易员持“两证”(身份证、《交易员证》)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交易员必须由法人单位提出推荐申请,递交下列资料(以下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申请表》  

5、交易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  

6、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正式劳动合同及出具的已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须证明单位参与缴纳)

7、外地市申请单位须持有《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建筑市场注册登记证》;  

8、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二张(申请表、交易员证各贴一张)。  

第七条 市招标投标中心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交易员推荐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查合格的,颁发《交易员证》。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每年年检一次。年检主要内容为:  

1、交易员基本情况是否有变更;  

2、交易员有无不良记录;

3、交易员业绩情况;

4、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培训情况。  

第八条   交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不良行为记录三次以上;  

2、无交易业绩;

3、未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4、未遵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员未通过年检的,发证单位注销其交易员资格,收回交易员证书。  

第九条   对下列交易员不良行为,应建立台帐予以记录,同时在交易员证上登记:  

1、项目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  

2、交易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办结的;  

3、交易员证申报年检等过程弄虚作假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操作的。  

第十条 交易员享有的权利:

1、有权获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信息、提出咨询;  

2、代表本单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所有招标投标业务(包括发布信息、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办理、招标文件领取、投标文件递交、参加开标会、办理中标证件等);  

3、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和投标保证金;  

4、参加相关招标投标交易业务培训;  

5、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  

第十一条 交易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和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规定、交易员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3、接受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管理和考核;  

4、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中心报送情况报告:  

1、与交易员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地址和营业场所变更;  

3、交易员联系方式变更;

4、变更交易员。

第十三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交易员资格自然终止:  

1、交易员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被没收交易员证书的;  

3、所在单位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取消营业资格的;  

4、所在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

5、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交易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不得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不得一标多投;  

2、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材料;

3、不得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进行恶意投诉;

4、不得在发标、开标、评标场所无理纠缠,扰乱正常的发标、开标、评标秩序;  

5、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交易员证;  

6、不得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违犯上述行为之一者,将严肃追究交易员本人责任,收回《交易员证》,且该人两年内不得申请《交易员证》,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参加济宁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131日起执行。

附件:1、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申请表.doc

     2、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授权委托书.doc



版权所有:衡天咨询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