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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办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说明

时间:2011年03月03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造价工程师进行补充办理延续注册工作。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3月15日前将申报人员汇总报注册中心。

   具体申报程序及相关材料和要求,按照《关于开展二〇一〇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10]136号)文件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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