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文件
济财发〔2013〕390号 关于公布《2014年济宁市市级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参照《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们制定了《2014年济宁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市政府授权,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划分 201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不得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 (二)D、E、F品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 二、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各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请按照“G01 其他货物”、“G02 其他工程”和“G03 其他服务”品目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 三、定点商城或协议供货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下列物品可实行定点商城采购或协议供货: A01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以下的家具; 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以下的小型计算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以下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PC服务器、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网闸、虚拟专用网(VPN)设备、路由器、交换设备、负载均衡设备、存储设备、打印机、显示设备、扫描仪、不间断电源(UPS)、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电子白板、刻录机、速印机、碎纸机、录音笔、饮水器; A04车辆:单次采购10辆以下同品牌的轿车、多用途乘用车、微型面包车、皮卡车、客车; A07空气调节电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以下的民用空调; A09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以下的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激光视盘机、录放音机、音频功率放大器设备(功放设备)、话筒、扩音设备、音箱。 四、自行采购限额及范围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以下范围内货物和工程项目,部门、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分散采购计划申请表”后可以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公务服装、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空气调节电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下的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照明设备、图书;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工程、房屋修缮项目。上述所有货物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建筑工程类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报经市财政局核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服务项目(规定的小额自行采购除外),未经市财政局核准,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 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市直部门、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属于《2014年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不属于目录内的,应当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七、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及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规定。认真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府采购制度,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要优先采购本市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济宁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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