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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混乱之法律根源

时间:2013年06月05日

 1980号文分别规定了工程、货物、工程招标代理项目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价的政府指导价,并规定可上下浮动为20%。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目前有3个规范性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文)。

  1980号文分别规定了工程、货物、工程招标代理项目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价的政府指导价,并规定可上下浮动为20%。534号文主要降低了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项目的计费标准,并设置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

  现有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项因素影响招标代理成本,远远超出“上下浮动20%”的范围。招标代理全过程一般包括总体招标方案编制并报批、具体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并报批、招标文件的编制(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报批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公示、投诉和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投标保证金返还等20多个环节,而事实上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是否组织现场踏勘、是采用招标人自有会议设施还是租用宾馆开评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评标劳务费标准等事项均对招标代理的成本开支有较大影响,而这些选择和影响远远超出1980号文上下浮动20%的范围。

  二是在招标成本相差无几的情况下,收费标准由中标金额决定。同样一个招标代理项目,招标流程是法定的,如果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控制价上限价的编制、技术文件编制、代理工作量、成本几乎没有差异,但其收费则因中标额差异很大。如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5万元,服务费很可能不够成本支出,而1亿元的项目,标准收费为30.55万元,利润空间巨大。

  而同样是招标项目,是否按标段划分对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差异巨大。如一个3亿元的货物类招标,如果一次性计算,其代理费为52.4万元;但如果分5次招标,平均每次按6000万元计算基准价,其代理费为32.4万元/次×5次=162万元;如果完全按标段计费,平均每标段按1000万元计算基准价,其代理费为9.9万元/次×30次=297万元,如果平均每标段按500万元计算基准价,其代理费为5.9万元/次×60次=354万元。问题是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规定计费的取费基准点,到底是以一个总的项目合计的中标金额,还是以每一次招标项目的合计中标金额,还是以每一标段的中标金额为计算基准点,没有明确。

  三是按照 1980号文第11条规定,原则上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按标准收取了代理服务费之外,还可以收取招标文件费,而事实上,招标文件费是一笔较为隐性的收入,且在一些领域是一笔非常大的收入。相关规范性文件一直要求招标文件费要按成本价收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事实上在工程招标中,每份资格预审文件收取1000元,每份投标文件收取1000元至5000元是业内通常的做法,如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每套资格预审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含图纸部分),图纸每套售价最高不超过3000元,参考资料也应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在这种招标文件收费标准下,对于竞争性强的公路、房建等项目动辄出现一个标段报名单位达四五十家投标人,一条80公里左右的高速公路主体工程(仅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的文件费便高达一二百万元,甚至超过代理服务费。

  笔者认为,上述原因是导致代理服务费收费事实上混乱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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