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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淘汰机制促进充分竞争

时间:2013年06月09日

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具有高效、灵活的优点,在非招标采购中应用较多。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遵循以下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供应商名单、谈判和二轮(或多轮)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在实际工作中,该方式的具体操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供应商的选取范围小、第一轮报价效果不明显、易发生串标风险、谈判效率低等。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不断摸索,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引入淘汰机制,提高了谈判的竞争性,实现了效率与效益的有效结合。

具体做法是:邀请所有报名供应商都参加谈判,在第一轮报价后,以报价为依据,淘汰第4名之后的供应商,前4名入围进入谈判程序,之后进行二次报价,低价者中标。

以最近完成的警用器材采购项目为例,该采购项目的内容是为各派出所采购的4项警用装备,数量较大,总预算为25万元。在公告报名期间,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有8家,经审查资格符合要求,向全部8家供应商发出了谈判邀请和谈判文件,在谈判文件中的谈判程序部分明确约定了淘汰制度。开标时有6家供应商参加,经开标,各供应商报价基本都集中在14万元-16万元之间,远低于预算价格且偏离不大,经淘汰之后进行谈判和二次报价,最终一家公司以13万元成交。

通过多次采购实践证明,这一机制有以下优点:

一是给所有投标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用实力说话,避免了选取供应商的倾向性,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

二是发挥出了第一轮报价的作用。由于首轮报价决定供应商能否入围直至最后能否中标,所以各投标供应商在第一轮报价中都给出了最有竞争力的报价。同时由于有淘汰的压力,也避免了各供应商现场串标的可能。

三是提高谈判效率。由于一轮报价后入围供应商数量有了限制,谈判小组谈判工作量减少,可以有充足时间与单个供应商就具体问题进行细致的谈判,提高了谈判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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